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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行初156号

孙慧珍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珍,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156号原告孙慧珍,女,1959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后厂村路69号。法定代表人魏星,镇长。

原告孙慧珍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孙慧珍诉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洋坊17号村民李春来盖两层楼房挡了后院同村村民李荣的阳光。李荣是原告老公。原告曾多次找大队和镇政府都没有结果。原告小孙女在家住几天浑身起湿疹,原告老公常年有病,孩子、大人都需要阳光照射,一家人采光权被剥夺。李春来盖两层楼房是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撤销李春来004861号翻建房屋申请表;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查,1994年8月17日,针对案外人李春来提出的翻建北房三间西房三间两层的申请,原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作出审批意见并盖章,“同意在法定面积内西侧建二层楼房6间……”。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孙慧珍针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所诉行为作出时间为1994年8月17日,孙慧珍于2016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慧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慧珍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 磊

代理

审判员    王茜

人民陪审员    闫洪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