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487号罪犯张中举,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黑龙江省肇东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29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中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张中举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张中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中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