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133号原告刘桂平。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武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诉被告李武侠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泽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萍 微信公众号“”
刘桂平与李武侠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133号原告刘桂平。委托代理人马福忠,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武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诉被告李武侠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泽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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