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877号原告伍某某,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
审判员 穆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