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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591号

秦杨洋与熊廷伟、陈志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秦杨洋,熊廷伟,陈志瑞,荆青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591号原告秦杨洋。被告熊廷伟。被告陈志瑞。被告荆青龙。本院在受理原告秦杨洋与被告熊廷伟、陈志瑞、荆青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杨洋撤诉。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