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591号原告秦杨洋。被告熊廷伟。被告陈志瑞。被告荆青龙。本院在受理原告秦杨洋与被告熊廷伟、陈志瑞、荆青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杨洋撤诉。
审判员 裴忠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