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939号
原告:张金标,男,194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
原告:李翠芳,女,1945年9月2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西合,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诉被告张西合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标、李翠芳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标、李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