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民初939号

张金标、李翠芳与张西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张金标,李翠芳,张西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939号

原告:张金标,男,194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

原告:李翠芳,女,1945年9月22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西合,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诉被告张西合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标、李翠芳于2016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标、李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金标、李翠芳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