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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903号

桓台县卫生局与金一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桓台县卫生局,金一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卫生局。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王昌生,局长。被执行人金一平,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下南田居民。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卫医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一平罚款91910元。本院已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金一平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对被执行人金一平送达执行裁定过程中,只有其家属在家,对送达回证拒签,只能留置送达。且经查实,被执行人金一平已经停止非法执业活动,诊疗设备已全部被申请人没收,且执业场所已另作他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卫生局桓卫医罚字[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张爱莲

人民陪审员  郝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