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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328号

周鸿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鸿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328号被执行人周鸿毅,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川03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人周鸿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鸿毅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鸿毅的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裴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