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897号

王金明与董建玲、高金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明,董建玲,高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97号原告王金明。被告董建玲。被告高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诉被告董建玲、高金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

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邸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