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97号原告王金明。被告董建玲。被告高金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明诉被告董建玲、高金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明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
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邸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