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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54号

屈建文与齐进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建文,齐进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54号申请执行人屈建文,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被执行人齐进信,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屈建文与齐进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屈建文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进信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建文借款1415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齐进信无固定住址,无法查找,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齐进信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屈建文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齐进信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屈建文也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将依法退出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