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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异13号

程金石与王定春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石,王定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异13号案外人:杜发波,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程金石,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张银梅(系程金石之妻),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王定春,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程金石与王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杜发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2日进行了听证审查。案外人杜发波、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张银梅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王定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杜发波称,2015年6月1日,王定春将其所有的渝AXXH**现代小型汽车卖给我,我已付清全款。2016年4月26日,该车被法院查封,故请求中止对该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程金石辩称,该车现仍在王定春名下,并没有过户,系王定春所有,故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王定春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程金石与王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定春向程金石支付货款14000元。因王定春未履行前述义务,程金石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执行裁定书,并于次日查封了王定春名下的渝AXXH**小型汽车。另查明,2015年6月1日,王定春与杜发波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王定春将其所有的渝A95H**现代小型汽车以12万元出售给杜发波;2015年6月1日16时前该车所发生的违章摄像及大小交通责任事故均由王定春负责;2015年6月1日16时后该车所发生的违章摄像及大小交通责任事故均由杜发波负责。当日,杜发波通过银行向王定春转账64400元,王定春将该车交付给了杜发波。因该车临近年检,杜发波为不影响正常使用该车,于2015年12月7日-19日为王定春处理该车于2014年3月10日-2015年3月23日期间所发生的15次违章处罚,共计处理记分43分、缴纳罚款1900元及其逾期罚款132元。2016年4月22日,杜发波通过银行向王定春转账53121元。2016年4月25日,王定春用此款将该车的抵押按揭贷款提前全部归还完毕。杜发波随后办理该车过户时得知,该车已于2016年4月25日被本院查封,遂请求中止执行。审理中,杜发波称,因王定春未按约处理该车于2015年6月1日16时前所发生的违章处罚,导致其不能正常用车,在其向王定春转账53121元,王定春提前归还全部抵押按揭贷款后,王定春自愿放弃了购车余款44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2015)綦法民初字第044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立案审查情况表、(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车辆买卖协议、银行凭证2张、银行卡、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解押相关手续、解押证明、处罚决定书15张、银行账户对账单4页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杜发波与王定春于2015年6月1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王定春将其所有的渝AXXH**现代小型汽车以12万元出售给杜发波。当日,杜发波即付购车款64400元,王定春也同时将该车交付给杜发波占有使用,后杜发波代为王定春缴纳2015年6月1日16时前该车所发生的违章罚款2032余元,又于2016年4月22日转账支付53121元,至此,杜发波已付绝大部分购车款。王定春对2014年3月10日-2015年3月23日期间该车所发生的15次违章处罚,未按约及时处理,导致杜发波不能正常使用该车,且杜发波除代为缴纳罚款之外,还为其处理了记分43分,故杜发波称王定春后来自愿放弃购车余款447元符合情理。杜发波为不影响正常使用该,代为王定春处理违章处罚,也印证了王定春将该车交付给杜发波占有使用的事实。因渝AXXH**小型汽车属特殊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交付占有,故从2015年6月1日王定春将该车交付给杜发波占有时起,该车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杜发波。又因该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本院2016年4月26日查封该车之前,故杜发波对该车系合法取得所有权。综上,杜发波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其在本案执行中提出的标的物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886号案对渝AXXH**小型汽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其彬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东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