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02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汪令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伟辉,男,汉族,系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泽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法定代表人汪注,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桂 舒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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