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935号

于桂苗与汪建国、于利芝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将明,汪建国,于利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将明,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汪建国,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于利芝,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苗与被执行人汪建国、于利芝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505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9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