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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01153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某,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115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都某。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都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25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