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16364号原告雷海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西侧。负责人郭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海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义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李二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春蕾、被告人保顺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雷海涛起诉称:2014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了商业保险合同,将汽车在被告处进行投保,其中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161856元,2014年8月14日原告发现车辆被盗,并及时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后出具了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证明该车辆已经确认被盗,正在立案侦查。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额1161856元,并退还剩余保险期间的保费,但是被告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照商业险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盗抢险保险金额1161856元;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险费19770.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顺义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是涉诉车辆的保险人,车主并不是原告,车主是任亚洲,涉诉车辆所有权属于任亚洲,即使起诉,也应当由任亚洲起诉,原告对本案没有保险利益。2.据被告了解,本案原告和案外人刘文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文丽与其他人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涉诉车辆被不知道的人开走了,涉诉车辆并非被盗。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任亚洲购买涉诉车辆,金额为1316888元。涉诉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机动车所有人为任亚洲。2014年5月27日,雷海涛为涉诉车辆在人保顺义公司投保了盗抢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雷海涛,保险限额为1161856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28日0时起至2015年5月27日24时止。该保险单显示新车购置价为1252000元。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载明:雷海涛:你(单位)于2014年8月14日报称的车辆被盗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京公西(新)受案字〔2014〕000308号)。2014年8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载明:雷海涛:雷海涛车辆被盗案一案,我局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现立案侦查。特此告知。该告知书下方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或者有特殊情况未告知的,注明情况:立案告知书于2014年8月15日电话通知被害人刘文莉,被害人刘文莉于2015年9月22日将立案告知书取走。人保顺义公司提交的盗抢险保险条款载明: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诉讼中,本院调取了涉诉车辆涉嫌被盗一案的询问/讯问笔录。笔录显示:1.2014年8月15日3时15分至2014年8月15日4时15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刘文莉。在该笔录中刘文莉称,2014年8月14日10时30分许,刘文莉的车辆被盗,案发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西大街68号红街坊饭馆门前。刘文莉称涉诉车辆有两把钥匙,一把刘文莉随身携带,还有一把在刘文莉的朋友王旭那里。刘文莉称2014年5月初的时候,王旭以去机场接人为由向刘文莉借车,直到5月20日左右的时候,刘文莉才将车从王旭处开回,但那把钥匙一直还留在王旭处,王旭在2014年6月的时候因非法集资已经被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刘文莉称其不知道留在王旭处的车钥匙在何处。2.2014年8月15日5时00分至2014年8月15日5时20分的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任亚洲。在该笔录中任亚洲称其名下有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4的轿车,这辆车是用任亚洲的指标买的,实际使用权是刘文莉,所有手续全在刘文莉手里。刘文莉和任亚洲的小舅子雷海涛是朋友关系,当时买车也不受限制,就用任亚洲的名字买了个车,但一直是刘文莉使用。3.2014年8月18日9时50分至2014年8月18日10时30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刘文莉。在该笔录中,刘文莉称,2014年4月29日,王旭以去机场接人为由向我借车,王旭于11时许将车开走,本来说好13时许将车归还给刘文莉,但是后来王旭说飞机晚点了,而刘文莉又急着去山东办事,没等王旭还车刘文莉就去山东了。刘文莉称王旭并没有将车归还给刘文莉,刘文莉将车借给王旭后,刘文莉去山东办事了。2014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刘文莉从山东返回北京后,接到一个工人的电话,说轿车影响他们施工,让刘文莉去挪车。接到电话刘文莉就前往东三环北路附近的一个小区院内将车取回。刘文莉称其还打电话跟王旭说了一声。4.2014年8月18日11时54分至2014年8月18日12时48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王旭。在该笔录中,王旭称其因诈骗被逮捕,现被羁押在西城区看守所。王旭称刘文莉是其朋友申夜的后妈,其是通过申夜认识的刘文莉。王旭称其和刘文莉说是借车去机场接人,但实际上是王旭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用刘文莉的车临时抵押一下,做资金周转。王旭称其借到车后,就将车抵押给了杜明翰,杜明翰给王旭人民币80多万,当时关于抵押的事情,王旭称和杜明翰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并且也没有商定具体还钱和还车的日期。大概过了三四天,刘文莉给王旭打电话,说那辆保时捷轿车停车占道了,人家通知刘文莉挪车。王旭称其就说让刘文莉过去把车开走,刘文莉就过去把车开走了。之后,刘文莉向王旭要过车钥匙,当时车钥匙还在杜明翰手里,王旭称其就没有还给刘文莉。后来到6月底,王旭称其被刑事拘留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5.2014年8月28日11时14分至2014年8月28日12时10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王旭。在该笔录中,王旭称:在其向刘文莉借车前,曾经和杜明翰说过想从杜明翰那里再借点钱,但没有具体说通过什么方式借钱。在王旭将刘文莉的车抵押给杜明翰时,王旭没有告诉杜明翰车是刘文莉的,但杜明翰知道这辆车是刘文莉的。王旭称杜明翰认识申夜,刘文莉是申夜的后妈,所以杜明翰知道刘文莉有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王旭称其将车抵押给杜明翰时,杜明翰问王旭这车是不是刘文莉的,王旭说是刘文莉的。6.2014年10月20日15时30分至2014年10月20日16时40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孙亮。在该笔录中,孙亮称其现在持有一辆保时捷牌轿车,车外观为粉红色。孙亮称该车辆是杜明翰抵押给孙亮的,因为杜明翰向孙亮借钱,就把这辆轿车抵押给孙亮。孙亮称2014年4月,杜明翰给孙亮打电话,说手上有一辆车,想抵押给孙亮,让孙亮借点钱。2014年4月11日,杜明翰开着那辆保时捷牌帕纳美拉4型来到孙亮公司,当时和杜明翰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叫雷海涛的男子,杜明翰说这是他朋友,后来孙亮和杜明翰就在孙亮公司签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杜明翰将这辆保时捷牌轿车抵押给孙亮,孙亮借给他人民币90万元。签完合同后,杜明翰将车留在孙亮这里,并给孙亮一把车钥匙和该车的行驶本原件。大概在2014年4月底的时候,孙亮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90万元转给了杜明翰,当时杜明翰让孙亮将钱汇至雷海涛、杜明翰及王旭三个账号内。孙亮称杜明翰实际是帮着王旭借钱,杜明翰从中吃一些利息。孙亮称其将钱借给杜明翰后,给杜明翰打了几次电话,催促杜明翰赶紧还钱,杜明翰以各种理由推脱,总说没钱。大概在五月份的时候,杜明翰给孙亮打电话,想让孙亮把那辆保时捷轿车借他用一下。孙亮称当时不想借给他,就说自己在外地,车钥匙在孙亮手里拿着,杜明翰说他还有那辆车的钥匙。孙亮就告诉杜明翰车在朝阳区紫金豪庭那边停着,杜明翰就把那辆车开走了。孙亮称后来其让杜明翰赶紧把车还回来,但杜明翰总是推脱。2014年8月,孙亮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和杜明翰说要么让杜明翰还钱,要么让杜明翰把车给孙亮。孙亮称后来杜明翰告诉孙亮车在西城区新街口附近停着,让孙亮过去开,孙亮让其员工去把车开回来。孙亮称当时其挺生气的,就多叫了人过去,想着见着杜明翰就打他一顿。孙亮称后来其员工告诉其车就在路边停着,他们从下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没见着杜明翰。孙亮后来就让他们把车开回来了。孙亮称之后车就一直在他这里了。孙亮称车辆在西城区新街口附近,应该在赵登禹路上,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孙亮称现在保时捷轿车停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处车库内。7.2014年12月10日15时00分至2014年12月10日15时40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孙亮。在该笔录中,孙亮称2014年4月11日,杜明翰向其提出以保时捷轿车作抵押借钱。2014年4月29日,孙亮称其弄到钱后和杜明翰联系,后在当天下午,孙亮和杜明翰、还有一名男子在孙亮的公司见面,当时杜明翰提供三个银行账号,分别是农行账号,户名是雷海涛;工商银行账号,户名是杜明翰;招商银行账号,户名是王旭;孙亮称其向农行账号内转了35万元,工商银行账号内转了40万元,招商银行账号的转款数额记不清楚了,应该转了15万或23万元。孙亮称转账后他们就出去看了看车,杜明翰将保时捷轿车的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孙亮,他们就离开了。孙亮称杜明翰将车抵押给孙亮后,孙亮就将车开回了紫荆豪庭小区的住所停放起来,这辆车有时会借朋友用或孙亮自己用一下。孙亮称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杜明翰打电话向孙亮借这辆保时捷轿车,孙亮称不想借给他,就说其在外地。孙亮称杜明翰知道车辆放在什么地方,应该是杜明翰将车开走了。孙亮称其不确定是否是杜明翰本人去开的车。8.2014年11月4日10时53分至2014年11月4日11时40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雷海涛。在该笔录中,雷海涛称其和刘文莉是朋友,也是生意上的合伙人,刘文莉有一辆保时捷牌帕纳美拉4型轿车。雷海涛称当时刘文莉买车时借用的是雷海涛的姐夫任亚洲的名额购买的,这辆车和雷海涛没有关系。雷海涛称2014年8月14日,刘文莉打电话告诉雷海涛保时捷轿车丢失了,因为车辆是借用雷海涛姐夫任亚洲的名字买的,后雷海涛就从内蒙把其姐夫任亚洲接回来,一同去的派出所报案。雷海涛称其和孙亮之间没有资金往来,2014年4月29日,雷海涛的银行卡内收到了人民币35万元,但那是王旭给雷海涛转的。雷海涛称当时王旭要还钱,让雷海涛提供一个银行卡号,后雷海涛就把农业银行卡号告诉王旭,王旭给雷海涛这张卡内转账了35万元。雷海涛称其不知道是用谁的卡号转给雷海涛的。雷海涛称其和王旭之间有资金往来,并称王旭前后向其借过300万元,大概还了60万元,还欠300万元左右。9.2014年12月29日21时40分至2014年12月29日22时27分的询问/讯问笔录中,被询问/讯问人为周树强。在该笔录中,周树强称其是孙亮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孙亮让其开回过一辆保时捷轿车。周树强称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孙亮给周树强打电话,说杜明翰抵押给他的保时捷轿车在新街口那边放着,让周树强取回来。周树强称后来公司的一个伙计把保时捷轿车的钥匙给周树强送过来,周树强就去了新街口那里找车。周树强称当时去了大概十个人,开了4辆车过去,因为杜明翰迟迟不还钱,还把抵押的这辆保时捷开走了不还,所以孙亮的意思是要是能见到杜明翰就打他一顿,教育他一下。周树强称当天下午他们到了新街口那里就见到那辆保时捷轿车停在路边,周树强拿着车钥匙去开车,结果没打开,后来,他们就在那辆保时捷轿车边上守着,想等着杜明翰过来开车,正好能打他一顿,等到当天晚上很晚了,杜明翰也没有来,周树强就叫了救援车,想把车拖走,救援车到了之后,工作人员教给周树强怎么开启车辆。周树强称其按照工作人员说的把保时捷轿车启动了,后周树强就将车开到了新街口地铁站附近。周树强称当时孙亮在那里等他,他们一同将车开到了昌平区附近,并将车停放在那边的一个停车场,后他们就离开了。诉讼中,雷海涛称其第二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涉诉车辆丢失了,所以此后的保费就不需要再交了。雷海涛称其要求人保顺义公司退还保险费19770.51元的计算方式是2014年8月14日起,交强险保费为855元、商业险保费是21338.68元、车船税是2900元,共计25143.68元。25143.68元除以365天乘以78天(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8月14日共计78天)=5373.17元,后25143.68元减去5313.17元=19770.51元。针对此,人保顺义公司称车船税是其代收的,且雷海涛没有向其提出过解除保险合同,所以不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且雷海涛既要求人保顺义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又要求退还保险金,是相互矛盾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雷海涛提交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商业险、交强险保单、保险条款、保费发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被告人保顺义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工商登记信息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雷海涛与人保顺义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人保顺义公司的盗抢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法院调取的雷海涛车辆被盗案一案的询问/讯问笔录可以看出,2014年10月20日的笔录中,孙亮认可涉诉车辆由其开走,现停放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一处车库内,现该案并未结案,故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陈述、法院调取的雷海涛车辆被盗案一案的询问/讯问笔录无法认定涉诉车辆属于”未查明下落”,故雷海涛要求人保顺义公司给付其保险金1161856元,并退还保费费19770.5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海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一十七元,由原告雷海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二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佳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