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春玲,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焦丰云,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张洪文,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春玲与被告焦丰云、张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穆卫兵
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