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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497号

黄志兴与翁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志兴,翁学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497号原告黄志兴,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翁学毅,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兴与被告翁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志兴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彤

代理

审判员  刘宪昌

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扬帆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提交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