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503-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荣、许月英与被执行人杜壮强、章志丽、朱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23560.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35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蒋旭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