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629号原告黄小明。被告义乌市可灿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二区30幢2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义建。
原告黄小明与被告义乌市可灿饰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小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可灿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有饰品加工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17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可灿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原告黄小明支付加工款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义乌市可灿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34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