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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破5号

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家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家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破5号申请人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路军才,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周邦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家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文君,职务不详。申请人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晓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家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家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就上述事宜书面通知上海家萨公司。但上海家萨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上海家萨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9月16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XXX号XXX栋XXX-XXX层,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5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上海家萨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晋晓实业公司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25,000元及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928,000元、逾期还款利息2,430,505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99,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518元,由上海家萨公司负担;等等。嗣后,晋晓实业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海家萨公司支付15,488,023元及利息。2016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5)徐执字第575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家萨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地,且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晋晓实业公司亦无法提供上海家萨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2015)徐执字第57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等。

本院认为:上海家萨公司系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适格。同时,上海家萨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宝庆路XXX号XXX栋XXX-XXX层,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申请人已提供生效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裁定书,证明上海家萨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对申请人所负到期债务,故本院确认上海家萨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家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嘉骏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