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94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龙丰��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解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鞠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春发,男。被执行人姜桂芳,女。虎林市龙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发、姜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春发、姜桂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龙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春发、姜桂芳偿还欠款本息2.192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春发、姜桂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春发、姜桂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春发、姜桂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龙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春发、姜桂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虎林市龙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正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