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0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金南,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代理人:谢凯,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跃兴,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一审第三人、二审
被
上诉人: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晋阳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跃峰,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何金南因与被申请人徐跃兴、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房产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民终字第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金南申请再审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根据《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所指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何金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何金南原位于嘉善县房屋拆迁时,经与地方房产公司协商,双方约定何金南以产权调换形式安置取得嘉善县魏塘街道杜鹃里房产一套,并将其因拆迁取得的城南村宅基地使用权交由地方房产公司永久使用。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可认定何金南已经放弃讼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系以何金南的名义申请审批所得,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其并未占有、使用,现何金南主张要求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何金南的起诉,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何金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何金南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俞晓辉
代理
审判员 魏恒婕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