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544号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龚家桥社区联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淑连,系公司员工。被告胡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吴昺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