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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375号

庞华、韩宜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华,韩宜珊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庞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韩宜珊,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宜珊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宜珊所有的座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6号塞纳维拉花园E11号楼1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韩宜珊管理,但不得赠与、变卖、转让、抵押、租赁等。

二、查封期限为3年。

三、责令被执行人韩宜珊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审判员  许中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春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