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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行终370号

吴礼广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礼广,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汉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井忠。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庄少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先飞。

上诉人吴礼广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6日收到吴礼广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杨浦规土局变更(2007)出让合同第122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杨规(2007)91号(关于新江湾城D3地块的规划复函)即变更D3地块原规划的具体法律依据(如杨浦规土局答复为已公示公开,请明确向吴礼广告知具体适用的明确法律依据,因吴礼广通过公开信息未能获取故要求申请公开)。杨浦规土局于2015年9月6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向吴礼广送达。2015年9月17日,杨浦规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吴礼广一事一申请,并要求吴礼广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2015年9月21日,杨浦规土局收到补正申请,吴礼广对原申请信息补正为:要求杨浦规土局明确信息公开小区变更规划是否有法可依?如无就告知无,如有就将该法律依据的信息予以明确告知(这本应属杨浦规土局主动公开信息)。2015年9月28日,杨浦规土局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对吴礼广的申请予以答复。杨浦规土局经审查认为,吴礼广提交的材料属于咨询,故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上述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吴礼广。吴礼广不服,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11月24日,市规土局收到吴礼广提交的复议申请并予以受理。经审查,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杨浦规土局作出的上述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吴礼广收到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杨浦规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撤销市规土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责令杨浦规土局立即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杨浦规土局具有对吴礼广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收到吴礼广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杨浦规土局经审查,因吴礼广的申请内容实际是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并未提供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要求,故告知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故吴礼广要求撤销杨浦规土局所作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杨浦规土局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要求撤销市规土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吴礼广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吴礼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礼广上诉称,杨浦规土局曲解相关法律规定、刻意拆分诱导致使其信息公开请求落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市规土局辩称,吴礼广要求公开的是“变更规划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的要件。杨浦规土局对不符合《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所作答复于法有据。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方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杨浦规土局、市规土局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吴礼广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补正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杨浦规土局具有对吴礼广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的职权。杨浦规土局在收到吴礼广申请并通知补正后,依法受理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符合规定。杨浦规土局经审查发现,吴礼广的申请内容实际是对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其并未提供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申请要求,故告知吴礼广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合乎法律规定。市规土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吴礼广要求撤销杨浦规土局所作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要求杨浦规土局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要求撤销市规土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吴礼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吴礼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珏

审判员 叶建民

审判员 张庚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