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万,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丙,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在舟山市普陀区有房产为案外人顾培浩(33090219570801061X)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顾培浩(33090219570801061X)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渔市一路36号中联花园10幢506室房产。
二、查封案外人顾培浩(33090219570801061X)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教西天房弄28号203室房产。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童 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严文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