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马某,吕梁市职业中专教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吕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案件,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婚生子马思远至18周岁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500元,执行费50元。2016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袁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解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吕民一终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