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0106民初5262号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法定代表人郑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宁,海南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师,男,成年,住海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芬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