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84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
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75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没收;涉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租赁场所,招揽他人以“德州扑克”形式在该场所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7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
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
审判员 曹 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