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48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建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肖建军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鄂112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秦汉平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