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0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8月9日出生,藏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