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45535号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窦俊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窦俊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535号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碧海长住6-103。法定代表人吴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倩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桂英,该项目主管,特别授权。被告窦俊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窦俊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