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艾辉,女,1951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顺,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艾辉因与被申请人赵建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4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辉申请再审称:艾辉女儿谢婉莹与赵振东在赵建顺经营的旧宫镇南小街一村如意之家公寓居住发生煤气中毒,后谢婉莹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艾辉没有经济能力来医治孩子,故当时为了能拿到医疗费与赵建顺签订了协议书,由赵建顺给付了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共计五万元。艾辉拿到该款项后将女儿送回老家继续医治,2013年11月17日谢婉莹医治无效死亡。后艾辉起诉要求赔偿,一、二审法院驳回艾辉诉讼请求。艾辉申请再审主张,(一)艾辉女儿谢婉莹的死亡涉及刑事犯罪。(二)一、二审遗漏了案件当事人,该公寓位于村集体的宅基地,赵建顺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经营者和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三)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谢婉莹的死亡系基于赵振东的过失行为所致,根据一、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赵建顺经营的如意之家进行了相关提示义务,艾辉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在事发后,艾辉与赵建顺签订了和解协议,就艾辉之女谢婉莹煤气中毒导致的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对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均已履行完毕。艾辉再审审查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本院难以采信。艾辉关于谢婉莹的死亡涉及刑事犯罪的理由,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另行处理。故艾辉的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艾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艾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侯海旭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贞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