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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205号之一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14939943-5。

法定代表人:蒋永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58300062-6。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元月27日向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无为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1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