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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05730号

苟元敏与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苟元敏,冯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5730号

原告:苟元敏。

被告: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元敏诉被告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元敏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元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