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5730号
原告:苟元敏。
被告: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元敏诉被告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元敏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元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
苟元敏与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5730号
原告:苟元敏。
被告: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元敏诉被告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苟元敏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元敏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