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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842号

原告杨合与被告杨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合,杨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42号原告杨合,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杨国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与被告杨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李佳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