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42号原告杨合,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杨国成,男,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与被告杨国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判长 李佳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