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619号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680号。
法定代表人:戴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昌国。
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台州市巨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宇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