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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904号

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桂峰,花海振,花桂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花桂峰。被执行人花海振。被执行人花桂金。本院在执行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