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花桂峰。被执行人花海振。被执行人花桂金。本院在执行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
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花桂峰。被执行人花海振。被执行人花桂金。本院在执行花桂峰与花海振、花桂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晓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