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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督36号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雪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雪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0324民督36号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泽刚,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胡雪芹,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胡雪芹与申请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合计27个月零10天),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1911.62元,滞纳金191.16元。经多次催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911.62元,滞纳金191.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雪芹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11.62元,滞纳金191.16元。A[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胡雪芹承担。被申请人胡雪芹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