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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274号

郭言岭、黄某甲等与宁阳县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言岭,黄某甲,黄某乙,黄彦兴,马桂兰,宁阳县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郭言岭。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申请执行人黄彦兴。申请执行人马桂兰。被执行人宁阳县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郑合印,经理。申请执行人郭言岭,黄某甲,黄某乙,黄彦兴,马桂兰与被执行人宁阳县天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健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