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264号罪犯习某。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礼刑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5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
本院认为,罪犯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习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