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3民初1086号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余红,职务主任。被告谢毅。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诉被告谢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长 郑 好
审判员 杨 嘉 慧
审判员 ���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