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216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荣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炯辉,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15日以“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侯丽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蕴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