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21号原告徐某某,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卢某某,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徐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王龙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候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