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241号罪犯杨少林,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日作出(2004)河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杨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2005年8月31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7年8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9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2月6日、2014年7月7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少林自2014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6年1月止,累计奖励分103.20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杨少林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2014年度优秀学员,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