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沙莉歆,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佳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花,执行董事。
上诉人珠海佳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珠海经济特区凯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崔拓寰
代理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