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77-1号申请执行李某某。被执行人野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7号民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9111.3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