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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288-1号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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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88-1号申请人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被执行人郑丽娜,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丽娜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5)大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郑丽娜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鸣

审 判 员  王引

代理

审判员  李杨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