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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4331号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邱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邱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331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1-904。负责人麦冬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慧,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员工。被告邱培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邱培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