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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刑更599号

599唐条双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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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刑更599号罪犯唐条双,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湖南省泸溪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7日以(2008)黄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条双犯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唐条双原犯罪的审查,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唐条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条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韶伟

审判员  王佳森

审判员  周金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俊岭 微信公众号“”